學會章程


社團法人新北市都市更新學會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 一 條 本會名稱為社團法人新北市都市更新學會(以下簡稱本會),英文名為New Taipei City Urban Redevelopment Association.(NTURA)
第 二 條 本會為依人民團體法設立,非以營利為目的之社會團體。
第 三 條 本會以都市更新及其相關都市計畫與建築規劃設計等之學術研究、法令探討研究為宗旨。
第 四 條 本會以新北市行政區域為組織區域。
第 五 條 本會會址設於新北市。
第 六 條 本會之任務如下:
一、協助政府促進都市土地再開發利用、復甦都市機能、改善居住環境、增進公共利益。
二、接受政府委託有關都市更新及其相關都市計畫變更通盤檢討、都市設計審議、建築管理、綠建築、智慧型建築及環境影響評估等之政策推動、現有法令之探討研究及未來法令之研究,及推動引進國內外之學術研究及經驗,相關實務之教育推動訓練,邀請國內外專家學者舉辦學術研討活動,發行期刊發表國內外學術研究成果等。
三、接受公私機構委託都市更新業務之認證、鑑定、爭議調解、專案研究及教育訓練等。
四、其他與宗旨相關之事項。 

第二章 會員
第 七 條 本會會員分下列四種:
一、個人會員:凡設籍新北市或工作地為新北市,贊同本會宗旨、年滿20歲、有行為能力,填具入會申請書,經理事會通過,並繳納會費後,為個人會員。
二、團體會員:凡設籍新北市或工作地為新北市之機構或團體,贊同本會宗旨,填具入會申請書,經理事會通過,並繳納會費後,為團體會員。團體會員推派代表2人,以行使權利。
三、贊助會員:凡願意捐助本會經費一定金額以上者,贊同本會宗旨,經理事會通過,為贊助會員。
四、學生會員:凡認同本會宗旨,願意投入參與學術研究之具有大專院校在學學生身分者,經理事會通過,並繳納會費後,為學生會員。
第 八 條 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為本會會員:
一、因犯罪經判處有期徒刑超過一年之刑確定,尚未執行或執行未畢者,但受緩刑宣告者,不在此限。
二、受保安處分或感訓處分之裁判確定,尚未執行或執行未畢者。
三、受破產之宣告,尚未復權者。
四、受禁治產之宣告,尚未撤銷者。
第 九 條 會員有表決權、選舉權、被選舉權與罷免權,每1會員為1權。但贊助會員或學生會員無上述之權利。
第 十 條 會員有遵守本會章程、決議及繳納會費之義務。
會員欠繳會費滿12個月,經函請繳費逾2個月乃不履行者,經理事會之決議,得予以停權處分,不得參加各種會議、當選為理事、監事及享受團體內一切權益。
第 十一 條 會員有違反法令、章程或不遵守會員大會之決議時,經人檢舉並經監事會調查屬實,得經理事會決議,予以警告或停權處分,其危害團體情節重大者,得經會員大會決議予以除名。
第 十二 條 會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為出會:
一、死亡。
二、喪失會員資格者。
三、經會員大會決議除名者。
第 十三 條 會員得以書面述明理由向本會聲明退會。
第 十四 條 會員經出會或退會,已繳納之各項費用不予退還。

第三章 組織及職權
第 十五 條 本會以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理事會為執行機構,並於會員大會閉會期間代行其職權;監事會為監察機構。
會員人數超過300人以上時得分區比例選出會員代表,再召開會員代表大會,行使會員大會職權。會員代表名額、任期(與理監事任期同)及其選舉辦法由理事會擬定,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執行之。
第 十六 條 會員大會之職權如下:
一、訂定與變更章程。
二、選舉及罷免理事、監事。
三、議決入會費、常年會費、事業費及會員捐款之數額及方式。
四、議決年度工作計畫、報告及預算、決算。
五、議決會員之除名處分。
六、議決財產之處分。
七、議決本會之解散。
八、議決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其他重大事項。
第 十七 條 本會置理事25人、監事7人,由會員選舉之,分別成立理事會、監事會。
選舉前項理事、監事時,依計票情形得同時選出候補理事8人,候補監事2人,遇理事、監事出缺時,分別依序遞補,以補足原任者餘留之任期為限。
理事、監事、候補理事、候補監事之當選名次,依得票多寡為序,票數相同時,以抽籤定之。
第 十八條 理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議決會員大會之召開事項。
二、審定會員之資格。
三、選舉及罷免常務理事、理事長。
四、議決理事、常務理事或理事長之辭職。
五、聘免工作人員。
六、擬定年度工作計畫、報告及預算、決算。
七、其他應執行事項。
第 十九 條 理事會置常務理事7人,由理事互選之,並由理事就常務理事中選舉1人為理事長,2人為副理事長。
理事長對內綜理督導會務,對外代表本會,並擔任會員大會、理事會主席。
理事長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由副理事長代理之,副理事長因故不能執行時,應由理事長指定常務理事1人代理之,未指定或不能指定時,由常務理事互推1人代理之。
理事長、副理事長、常務理事出缺時,應於1個月內補選之。
第 二十條 監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監察理事會工作之執行。
二、審核年度決算。
三、選舉或罷免常務監事。
四、議決監事或常務監事之辭職。
五、其他應監察事項。
第二十一條 監事會置常務監事1人,由監事互選之,監察日常會務,並擔任監事會主席。
常務監事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監事1人代理之,未指定或不能指定時,由監事互推1人代理之。
常務監事出缺時,應於1個月內補選之。
第二十二條 理事、監事均為無給職,任期3年,連選得連任,理事長之連任,以一次為限。理事、監事之任期自召開本屆第一次理事會之日起計算。
第二十三條 理事、監事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即解任:
一、喪失會員資格者。
二、因故辭職經理事會或監事會決議通過者。
三、被罷免或撤免者。
四、受停權處分期間逾任期二分之一者。
第二十四條 本會置總幹事1人,承理事長之命處理本會事務,其他工作人員若干人,由理事長提名經理事會通過後聘任之,並報主管機關備查,解聘時亦同。
工作人員權責及分層負責事項由理事會另訂之。
第二十五條 本會得設各種委員會、小組或其他內部作業組織,其組織簡則由理事會擬定,報經主管機關核備後施行,變更時亦同。
第二十六條 本會得由理事會聘請榮譽理事長1人, 榮譽理事、顧問等各若干人,其聘期與理事、監事之任期同。

第四章 會議
第二十七條 會員大會,分定期會議與臨時會議2種,由理事長召集,召集時除緊急事故之臨時會議外,應於15日前以書面通知之。
定期會議每年召開1次;臨時會議於理事會認為必要,或經會員五分之一之請求,或監事會函請召集時召開之。
本會已辦妥社團法人登記,得由會員十分之一以上,請求召開臨時會員大會。
第二十八條 會員不能親自出席會員大會時,得以委託書委託其他會員代理出席,每1會員以代理1人為限。但委託書不得超過親自出席會員之1/3。
第二十九條 會員大會之決議,以會員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較多數之同意行之。但以下列事項之決議以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行之。
一、章程之訂定與變更。
二、會員之除名。
三、理事、監事之罷免。
四、財產之處分。
五、本會之解散。
六、其他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重大事項。
本會辦理法人登記後,章程之變更,以出席人數四分之三以上之同意或全體會員三分之二以上書面之同意行之,本會之解散以全體會員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可解散之。
第 三十條 理事會每3個月召開一次,監事會每3個月召開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聯席會議或臨時會議。
前項會議召集時除臨時會議外,應於7日前以書面通知,會議之決議,各以理事、監事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較多數之同意行之。
第三十一條 理事應出席理事會議,監事應出席監事會議,理事會、監事會不得委託出席;理事、監事連續2次無故缺席理事會、監事會者,視同辭職。
第三十二條 理事會或監事會召集人,無正當理由不召開理事會或監事會超過2個會次者,應報請主管機關解除理事長或監事會召集人職務,另行改選。
第三十三條 本會應於召開會員大會15日前、或召開理事會、監事會7日前將會議種類、時間、地點連同議程函報主管機關或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備查。
會議紀錄應於閉會後30日內函報主管機關備查。

第五章 經費及會計
第三十四條 本會經費來源如下:
一、入 會 費:個人會員入會時,應一次繳納新台幣參仟元。團體會員入會時,應一次繳納新台幣陸仟元。學生會員應一次繳納新台幣壹仟元。
二、常年會費:個人會員新台幣參仟元。團體會員新台幣陸仟元。學生會員新台幣壹仟元。
三、會員捐款。
四、委託收益。
五、基金及其孳息。
六、其他收入。
第三十五條 本會會計年度以國曆年為準,自每年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第三十六條 本會每年編造預(決)算報告,於每年終了之前(後)2個月內,經理事會審查,提會員大會通過,並報主管機關核備,會員大會因故未能及時召開時,應先報主管機關,事後提報大會追認,但決算報告應先送監事會審核,並將審核結果一併提報會員大會。
第三十七條 本會於解散後,賸餘財產歸屬所在地之地方自治團體或主管機關指定之機關團體所有。
第三十八條 本章程未規定事項,悉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三十九條 本章程經會員大會通過,報經主管機關核備後施行,變更時亦同。
第 四十 條 本章程經98年2月9日第1屆第1次會員大會通過。
報經臺北縣政府98年2月27日北府社團字第0980142820號函准
予備查。本章程經100年4月12日第1屆第3次會員大會通過。
報經新北市政府100年○月○日北府社團字第○○○○○○○○○
號函准予備查。